/ 一年一度的教師節將至,你第一個想起的是哪位老師?小編表示,印象最深的是第一個化學老師曾老師,課堂上,那些神奇的實驗總讓大家驚嘆不已。下面分享一些有趣的化學實驗,你的老師有演示過嗎? 一、可口可樂和薄荷。這個實驗不能在室內進行,我們都是在走廊圍觀的(苦了值日的童鞋 ~o/(╥﹏╥/)o~) 二、三碘化氮被羽毛引爆了,化學炸彈威力無窮。 三、葡萄糖酸鈣+少許明火,看怪獸是如何煉成的,嚇到了班上不少的女童鞋呢。 四、加熱一張CD,并在寒冷的天氣吹它。五、美麗的魔法巖石花園。金屬鹽+硅酸鈉反應形成奇特的高塔,獨特的家居擺件。 六、做一個硼砂水晶雪花。南方的孩紙表示,再也不用到北方看冰花了。 七、半透明的橡皮蛋。帶殼雞蛋泡在白醋里浸泡12-24小時,需要耐性的小實驗。 八、小蘇打+糖,放在混有汽油的沙子上,點燃后,長出了火蛇! 九、白糖+濃硫酸,瞬間黑化了。難道黑糖是這樣來的?老師辟謠,非也非也。 十、使用“隱形藍墨水”寫秘密書信。“墨水”其實是米湯,涂上適量的碘酒,便可呈現藍色的字體。 這些炫酷的化學實驗,充滿趣味性和知識性,你被震驚了嗎?值此教師節之際,小編想驕傲的告訴曾老師,我已經不是當年那個萬年吊車尾了,因為我在“搜料網”學到了很多塑化知識,您教導的也都能應用在實際工作中,比考試更容易記住呢。/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一、遺產的范圍《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房屋屬于遺產的范圍。如果房產是多人共有,則共有人的份額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二、“繼承”的方式《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此外還有遺贈(遺贈分為純獲利益的遺贈和以扶養被繼承人為對價的遺贈)。其中,法定繼承一般是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三、買房人權利的保護1、繼承的情形《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人(不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替被繼承人履行債務。賣房人對買房人的債務即是過戶、交房等,這些債務應當由繼承人替被繼承人繼續履行。2、遺贈的情形《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接受遺贈的人也應當在接受遺贈財產的范圍內替被繼承人履行債務,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中即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戶和交房)。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通過遺贈扶養協議接受遺贈的人是履行了自己的協議義務了的,其權利不能被侵害,因此在其履行了過戶和交房等義務后,依法應當獲得房屋的對價——房款。四、訴訟程序上的問題在訴訟程序上,應當把未死亡的賣房人和已經死亡的賣房人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列為被告(放棄繼承的繼承人除外),在起訴前和訴訟中可能會遇到兩個問題:1、被繼承人身份的確定買房人起訴的時候如果不清楚遺贈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用考慮遺贈的可能,直接起訴未死亡的賣房人和已經死亡的賣房人的繼承人(按順位,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不得起訴第二順位的繼承人),而已死亡的賣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起訴的時候需要有這些繼承人的身份信息。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年齡很大,其父母一般也早就已經死亡,而且由于時間久遠、人口遷徙等因素,其死亡信息或者身份信息很難調取,和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也很難調取。有些法院要求比較寬松,可以順利立案,審理的時候只要其他繼承人都表示被繼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可;但是有些法院要求非常嚴格,這就給立案和舉證帶來很大的困難。2、因遺產糾紛導致訴訟中止如果遺產糾紛只是份額多少之爭,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的訴訟沒有影響,因為不管份額多少,繼承人都會被列為被告,都要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但是,如果遺產糾紛涉及到某個或者某些人是否有權繼承(包括接受遺贈)則涉及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能會因為另案的訴訟而中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綜上,賣房人死亡,房屋買賣合同可以繼續履行。附:葛某某與葉某乙、葉丙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案情簡介:2013年9月27日,原告/(甲方/)與被告葉某乙、案外人葉某甲/(乙方/)簽訂一份《動遷房屋售房協議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葉某乙、案外人葉某甲購買系爭房屋,建筑面積約90平方米;轉讓價款為98萬元,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支付定金2萬元,于2013年10月20日前支付房款18萬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房款30萬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房款40萬元,于該房屋過戶當天支付最后的房款8萬元。合同還作了其他約定。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即向葉某乙、葉某甲支付現金2萬元作為定金,葉某乙、葉某甲出具收據。后原告分別于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6日通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安亭支行向葉某乙、葉某甲轉賬18萬元和30萬元,均由葉某甲出具收據確認。隨后,葉某乙、葉某甲即將系爭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入住至今。2014年1月22日,原告通過上海XX發展銀行安亭支行分兩筆向葉某乙、葉某甲轉賬40萬元。至此,原告已累計向葉某乙、葉某甲支付房款90萬元。2016年2月1日,案外人葉某甲死亡,致系爭房屋無法過戶,雙方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另查明,1、被告葉某乙與葉某甲是夫妻,被告葉丙、葉丁、葉某A系葉某乙與葉某甲之子;2、被告葉某乙、案外人葉某甲于2014年7月15日取得系爭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該房屋為動遷安置房;3、案外人上海國際汽車城發展有限公司與案外人葉某甲、被告葉某乙、被告葉某A于2011年1月6日簽訂一份《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將系爭房屋及另一套和亭佳苑XXX號XXX室房屋安置給葉某甲、葉某乙、葉某A;4、系爭房屋的開發商上海新申房產建設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大產證/)。審理中,原告與被告葉某乙、葉丙、葉丁均表示同意將余款8萬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在過戶時由原告支付四被告。以上事實,有《動遷房屋售房協議書》、銀行轉賬憑證、收據、《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居民死亡推斷書》、《人民公社戶口登記表》、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簿、上海市房地產登記信息、《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裁判原文節選【案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4民初3844號】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葉某乙及案外人葉某甲簽訂的《動遷房屋售房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當屬有效。雖合同相對方葉某甲死亡,但基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考慮,該合同效力不受影響。案外人葉某甲死亡后,被告葉某乙、葉丙、葉丁、葉某A作為系爭房屋的繼承人應在遺產范圍內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系爭房屋雖為拆遷安置房,但因葉某甲、葉某乙、葉某A于2011年1月6日與動遷單位簽訂了《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于2013年1月10日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了系爭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故系爭房屋轉讓過戶的條件已成就,且原告按約支付房款90萬元,并入住至今,四被告有義務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過戶后尾款8萬元由原告一并支付四被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葉某乙、葉丙、葉丁、葉某A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葛某某將位于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震川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產權過戶登記至原告葛某某名下;二、原告葛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葉某乙、葉丙、葉丁、葉某A剩余房款人民幣8萬元。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5,040元,均由被告葉某乙、葉丙、葉丁、葉某A負擔/(四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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